黃世澤能否正面提出理據回應問題?

昨日又有幸獲黃世澤不點名提起我,我這個小小博客撰寫幾篇與移民、居留權相關的文章,能獲得他多次的垂顧,真是與有榮焉。

令我失望的是,黃世澤來來去去都只是扣帽子稱我為五毛、派膠、收維穩費等等,卻從來都沒有援引理據反駁我的論點。

黃世澤撰文提出「林鄭月娥可以透過丈夫取得居歐權」,我已撰文回應指出「居歐權」不等於居留權,並指出黃世澤可能因兩者的中文翻譯都是「居留權」,而混淆了居留權 (Right of abode)與俗稱「居歐權」的自由流動權中的居留權 (Right of residence)的分別。另文《歐盟公民外籍家庭成員不即時享有「居歐權」》也指出,這個居留權 (Right of residence)要符合特定條件並且與家庭成員定居在當地才可獲得,而不是「即時享有」。

友版香港人的國籍法也發出帖文指出黃世澤對IA 1971有關Right of Abode的論點斷章取義,IA 1971規定只有是英國公民,或在《一九八一年英國國國籍法》實施前(即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取得英國居留權的英聯邦公民,才有英國Right of Abode,而不是黃世澤所指「只不過,包括英國在內,所謂Right of abode,都只係純粹 not subject to immigration contol」。黃世澤不僅斷章取義解釋IA 1971,更用屬於英國國內法的IA 1971來解釋歐盟 Directive有關居留權 (Right of residence),在法理和邏輯上都存在嚴重謬誤。

可惜的是,黃世澤在其文章中只是扣我帽子稱我為五毛,又或者針對我博客的hosting以及我的種族來攻擊,沒有就我的論點提出任何理據來反駁。

選管會回應有關「居歐權」等指稱不能確立,黃世澤隨即「打蛇隨棍上」,提出幾條問題。我也撰文回應指出,黃世澤提出的例子邏輯混亂且沒有可比性,而且他只執著 Directive 2004/38/EC的第二條第一款 ” ‘Union citizen’ means any person having the nationality of a Member State”來解釋所謂居歐權問題,而沒有留意同一指令的前文後理以及整個英國及歐盟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其後有網友疑質林鄭是否在香港連續居住滿20年,黃世澤如獲至寶,立即撰文質疑這個問題,順便扣我帽子說我收維穩費。

20 years

黃世澤對「通常居住」的理解,由於停留在字面解釋的層次,忽略英國早有案例論及相關問題,故此認為林鄭派駐倫敦期間,便不算「通常居住」。我也撰文解釋這個問題,雖然我同意黃世澤所指,「無乜理由當佢係一個完全嘅外交人員處理」,但同時我亦提出英國和香港沿用有關解釋「通常居住」的案例作為理據,可惜黃世澤再次視而不見,沒有提出理據反駁我的論點與相關案例。

Patrick

其實網友也在黃世澤帖中留言,希望黃世澤能逐點擊破我的論點,既然黃世澤於文章中自詡「某程度上都係熟書」,與其指我是「果啲馬交嚟嘅唔關事五毛」,倒不如切實提出理據,逐點反駁我於上述幾篇文章中提出的法律、案例從而反駁我的論點。

我在對黃世澤不點名批評的回應時也指出,希望黃世澤日後能提出理據反駁我的論點,而不是扣個帽子反對之後就不提出理據。

不援引正確的事實和理據來評論;只用扣帽子的方式回應別人的反駁或質疑;往往先有結論後找理據,請問是否一個時事評論員應有的作風?

2017-03-27 23.25.37

如果對於別人的質疑和反駁,只用扣帽子來回應,根據 Paul Graham 的辯論金字塔,其實只是停留在底下的兩層或三層,連學生辯論比賽的水平也未達到。

2000px-Grahams_Hierarchy_of_Disagreement b

在此希望黃世澤能就「居歐權」問題、IA 1971有關Right of Abode問題、「通常居住」的問題,提出理據反駁,起碼也作為對你支持者的一個交代,鬧我也要鬧得理直氣壯。

One thought on “黃世澤能否正面提出理據回應問題?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