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澤剛推出文章,提到「量度 林鄭月娥 2004-2006年係唔係通常居英嘅五個指標」。
1. 林鄭月娥 當時住喺邊?住喺香港政府提供嘅宿舍,定係自置物業。自置物業一定係有埋交Council Tax。
2. 林鄭月娥 有無登記做選民。一般Commonwealth Citizen喺英國登記做選民,都未必視為通常居住英國(subject to immigration control under Immigration Act 1971),但如果係英國公民,你登記做咗選民,一定係通常居住英國。而 林鄭月娥 有無登記做選民,可以喺National Archive度查,edited register有無 林鄭月娥 個名,但 林鄭月娥 有可能當時選擇 opt-out,唔列自己個名入edited register,咁就要親身照 林鄭月娥 當時住址查證。
3. 林鄭月娥 有無交BBC Licence,有嘅,為邊度交,但一般嚟講,根據Hong Kong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Act 1996得到豁免嘅住所,都可以唔交。
4. 林鄭月娥 有無contribute National Insurance
5. 林鄭月娥 當時嘅NHS,係唔係用英國公民身份享用
黃世澤列出這五個指標,是判別林鄭是否居住 (Reside)在英國很好的指標,但卻無法解決前文提到Lord Scarman訂下有關通常居住的幾個準則之中,一個人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通常居住的問題,故此即使林鄭在該期間居住 (Reside)在英國,仍然可以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由於「通常居住」並不是英國法律中的特定術語,在香港法例亦無正式定義,若要解決這個問題,唯有訴諸法院,看法院會沿用R. v. Barnet LBC ex parte Shah一案中Lord Scarman所訂下的準則,還是會重新定義「通常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