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黃世澤不點名批評的回應

黃世澤近日就有關林鄭所謂「居歐權」問題發表過幾篇文章。今日獲得黃世澤不點名批評,實有必要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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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使用筆名,乃言論自由範圍。你使用實名是你的自由,但也不可以干預別人的言論自由。如果崇尚強制實名制,可以選擇返大陸。
  2. 香港選舉居留權問題或BNO問題,的確與我無關,但不妨礙我行使言論自由發表意見。
  3. 我與友版「Hong Kong nationality laws 香港人的國籍法」都分別撰文指出黃世澤在 Directive 2004/38/EC以及 IA 1971關於 Right of abode的理解謬誤。如果我們講錯甚麼地方,歡迎援引理據反駁。
  4. 為我扣上五毛帽子,或起我的博客網站底,無助於反駁我提出的理據、觀點與結論。
  5. 如果英國政府以種族考慮一個人的居留資格,將會引發嚴重的種族歧視問題。鼓吹種族歧視,此風不可長。對於一個英籍華裔印尼土著,擁有複雜的國族身份認同,應該不難理解種族與國籍是兩個不同概念。

Martinoei

最後貼出 Paul Graham的辯論金字塔,希望黃世澤日後反駁有關我提出的「居歐權」問題,都能提出理據反駁我的論點,而不是扣個帽子反對之後就不提出理據,這不是一個時事評論員應有的作風。

2000px-Grahams_Hierarchy_of_Disagreemen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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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澤有關林鄭「居歐權」問題博文︰

林鄭月娥 老公有居英權嘅問題

EEA Family , 居歐權 與 林鄭月娥

居歐權 都係一種 居留權 : 再論林鄭月娥能否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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